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松公(古)行罚决字[2020]0062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6日10时,民警在工作检查中发现:2020年07月28日,流动人口胡*辉到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上班,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将胡*辉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综上所述,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6 |
| 决定机关 | 松阳县公安局古市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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