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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14****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1772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1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夏建国借款及工程款合计295万元,分期给付:如皋法院将所冻结的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后三日内(从实际解除冻结当日起算)给付原告夏建国1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95万元,余款100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如果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则承担违约金(以295万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有权就295万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如果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如皋法院将所冻结的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后三日内给付100万元,则被告俞建国、梅丽萍对295万元及违约金(以2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有权就295万元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8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负担(如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则由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再无异议。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后就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3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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