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14****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3458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晓春、景生明借款本息人民币2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于2018年6月19日前给付4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5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9年1月14日前给付6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 二、若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徐晓春、景生明有权以人民币255万元相加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为标的扣减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给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徐晓春、景生明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起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各方无涉。 五、案件受理费27920元,减半收取13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60元,由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徐晓春、景生明代垫,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前给付原告)。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