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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30****34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15265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5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原告郭佳返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曾安俊对本调解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曾安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6680元,减半收取33340元,由被告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曾安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曾安俊负担;被告中铁中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曾安俊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郭佳;五、原告郭佳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不再相互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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