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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长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392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威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0执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4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正国工程款2606520.87元; 二、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52元,由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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