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MA****UT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974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16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无锡市瑞盈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57046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无锡市瑞盈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同时向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交付420T大缸24件、D260大缸3件、D260移动板5件、D2600框架9件(其中自备料2件、来料7件)、420T注射提升支撑板7件,420T油马达轴承座7件、齿条(自备料)12件、420T定板1件、420T移动板1件、420T框架1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0元,由迪普勒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瑞盈科公司垫付,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并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迪普勒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瑞盈科公司支付9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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