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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9****51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2民初136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2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10一、被告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惠芳、滕永宝房屋价款合计92367.81元并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惠芳、滕永宝房屋修复费用66932.42元、迟延交房违约金34775.85元、迟延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材料违约金15252.57元,合计116960.84元;三、驳回原告陆惠芳、滕永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1元、保全费2270元、鉴定费47000元,合计52191元,由原告陆惠芳、滕永宝负担701元,由被告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4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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