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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7月4日14时01分,当事人所有的浙B0Y099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宁波高新区万贤置业GX02-01-011/15A项目工地至案发地,由于通途路聚贤路口西侧的桥梁桥路坡度较大,驾驶员未及时减速导致后挡板挂钩弹开,3立方米的建筑垃圾遗撒在运输线路上。在执法人员指出后,当事人采取了洒水车冲洗及人工清理等措施并整改完毕。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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