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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2日10时45分,当事人利用车牌号为浙B1F757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途经通途路与晶源路交叉口东南侧时,后挡板未完全密闭,有少量建筑垃圾漏出悬挂于后挡板上,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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