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鱼峰)应急管罚[202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叁仟元罚款(¥13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6 |
决定机关 |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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