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鱼峰)应急管罚[202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叁仟元罚款(¥1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