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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259****4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3民初8100号
    案号 (2019)鲁0103执2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曹明华、仇艳玲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曹明华、仇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60万元。 三、被告曹明华、仇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至2018年9月12日的利息30045.59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四、被告曹明华、仇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曹明华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21号阳光100国际新城17号楼1-1802(房产证号:济房权证槐字第16519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明华、仇艳玲、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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