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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15****1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3民初6314号
    案号 (2022)皖1203执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共同支付原告阜阳铭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设备配件损坏赔偿款1774003.43元,该款分期支付,2022年1月20日前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共同支付1300000元,余款474003.43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共同支付完毕;如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阜阳铭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支付货款时阜阳铭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同时提供发票。二、原告阜阳铭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0772元,减半收取10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86元,由被告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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