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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15****1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11217号
    案号 (2022)皖1202执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日期 2022-03-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必拓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191536.48元及垫资利息(2021年7月15日前的垫资利息619765.33元;2021年7月16日之后垫资利息以7191536.48元为基数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二、被告王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阜阳市必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9.50元,由被告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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