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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茂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905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福商初字第25号
    案号 (2016)鲁0611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山区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烟台蒙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 二、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84万元,余款835757.5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并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金伟忠、金建春分别在2400万元、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四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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