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茂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0905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民一初字第450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2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10 |
发布日期 | 2015-10-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共欠原告黄进芳借款本金168万元,利息464560元。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黄进芳利息10万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黄进芳利息364560元。二、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黄进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黄进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黄进芳借款本金118万元及利息。上述两笔借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开始以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还应另行向原告黄进芳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黄进芳在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时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四、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张茂龙对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4564元,减半收取122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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