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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郑市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56****696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民终3114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1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确认财信公司对星河公司享有债权包括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243949.86元,利息1079436.18元,律师代理费27711元;二、张宗贺、陈巧玲、安江鹏、薛斐、李天刚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且债务人星河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扣除财信公司在星河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分配的金额);三、驳回财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新郑市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且债务人星河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星河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应扣除财信公司在星河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分配的金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733元,由星河公司、张宗贺、陈巧玲、安江鹏、薛斐、李天刚负担26489元新郑市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3244元;鉴定费21500元,由财信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9元,由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739元,新郑市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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