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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7****74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3民初1431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恢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洪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天祥借款本金6380567元及利息(2017年5月31日以前的利息1136424元;2017年6月1日起按照本金638056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利率,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金博来置业有限公司、陈伟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陈洪安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陈洪安、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金博来置业有限公司、陈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19元,减半后收取3220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09.50元由被告陈洪安、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金博来置业有限公司、陈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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