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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7****74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3035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1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伯东借款本金2273616.41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2273616.4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5日起算,至借款2273616.41元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陈洪安对被告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郝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洪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77元减半收取23088.5元,原告郝伯东负担4156元,被告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洪安负担189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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