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创壹国际传媒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2586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4民初2534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恢2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创壹国际传媒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志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万元。二、被告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翘楚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5531万元、1969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分别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江苏创壹国际传媒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偿还责任,向原告汤志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公告费600元,合计13170元,由被告江苏创壹国际传媒产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翘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创壹国际传媒产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翘楚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汤志伟向本院预交,被告江苏创壹国际传媒产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翘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志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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