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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胜业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晓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0008****98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103民初2117号
    案号 (2018)辽1103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胜业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成林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丘市供销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保全费2320.00元,由被告山东胜业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供销大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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