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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盐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海盐明达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93355791W)在海盐县澉浦镇海盐明达纸箱厂作为垃圾分类管理人未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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