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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星明星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08****28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7356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2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星明星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治远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60000元;二、被告伍啸天对被告四川星明星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成都治远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被告四川星明星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伍啸天共同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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