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溧阳市恒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81MA****F11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81民初1188号 |
| 案号 | (2022)苏0481执恢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溧阳市恒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正勇价款15049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合计3504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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