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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7****537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82民初2544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明川工程款9673072.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56元,由被告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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