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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60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4525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5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易宇埴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4万元。 如果被告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250元(原告易宇埴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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