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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苗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00070****85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92民初378号
    案号 (2018)冀0392执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和安装费用369314.7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6931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的利息损失610667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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