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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苗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854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77号
    案号 (2016)黑0103执01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日期 2017-03-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飞南欠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5元,均有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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