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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夏麒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维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190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京商初字第00447号
    案号 (2017)苏1102执恢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夏麒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松兰支付货款128175.90元。 二、驳回原告陈松兰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167元,由被告江苏华夏麒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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