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0055****9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518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3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1063元;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1063元;定于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1063元及违约金70000元;二、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协议严格履行,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则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案剩余标的申请强制执行,届时被告江苏运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9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5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以7831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项违约金不含上述第一项协议中的7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435元,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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