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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罚字〔2021〕18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80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