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266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9366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83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日期 | 2016-10-2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5659018.89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6日以本金5670388.21元按年利率4.9875%计算,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以本金5670388.21元按年利率4.9875%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5659018.89元按年利率7.48125%计算,对于2016年8月6日前产生的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以上合计款项,由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120892元。三、被告钮荣明、沈美萍、沈关根、沈文娜、钮亚雁、王元灏对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双伟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项中律师费74769元、诉讼费用中的19312元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钮亚雁、王元灏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太湖国际旅游度假区承祖路6号太湖论坛城629幢的房产[房产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337739、003377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额546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25元,由被告吴江市盛泽利昌纺织有限公司、钮荣明、沈美萍、沈关根、沈文娜、钮亚雁、王元灏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