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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穗交运罚〔2021〕3(2021)0924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0
    决定机关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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