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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492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3575号
    案号 (2021)冀02执3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 500 000元; 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以本金28 500 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6.6625‰计算); 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以本金28 500 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执行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6.6625‰上浮50%计收利息); 四、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吕金弟、许金龙、韩树春、饶汉文、张辉明、唐山市丰润区金洋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 15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吕金弟、许金龙、韩树春、饶汉文、张辉明、唐山市丰润区金洋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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