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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492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4736号
    案号 (2019)冀02执57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万元,并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及至本金还清之日的逾期罚息。由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吕金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3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吕金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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