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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索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986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13754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5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索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46元,由被告上海索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46元,由被告上海索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0元并向本院交纳27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如下账户:户名,江苏5/5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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