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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五洲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159****23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1民初1208号
    案号 (2019)辽0111执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五洲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溪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施工费7295元。 二、被告沈阳五洲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溪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利息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沈阳五洲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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