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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案处字〔2018〕第0502017103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广告费用5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30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林丽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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