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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俊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253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62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1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法庭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575289.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12月20日,利息50888.29元、复利235.34元,罚息暂无拖欠;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罚息及复利按前述利率上浮30%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广州凯尊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王杰、王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1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81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广州凯尊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王杰、王豪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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