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253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1971执恢20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日期 | 2018-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垫款本金5853229.64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15日利息为0元,后续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计至全部垫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凯尊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限额100000000元范围内[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16、217、218、629、814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案涉抵押物[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村西雅路西台城北(厂房)(房产证号为C0194243)、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村西湖工业区西雅路(宿舍)(房产证号为C0194242)以及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村西塘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2001)字第特13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15000000元[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16、217、218、629、814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案涉抵押物[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管理区西雅路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附件)]」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6000000元[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16、217、218、629、814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47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凯尊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负担56172.6元,原告负担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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