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8号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骏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内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二阶次的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骏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8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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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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