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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邦树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G5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12251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1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资邦树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敏2018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6日间工资计人民币58,722.81元(已扣除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被告资邦树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69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资邦树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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