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189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15民初120号
    案号 (2017)川0115执2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日期 2018-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小东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小东借款本金300万元的利息和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给付义务完毕时止); 三、被告王彬、卢雷颖、冷晓东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彬、卢雷颖、冷晓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黄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48元,由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