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安溪县长和茶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傅东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906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5】第6号《裁决书 |
案号 | (2018)闽0524执8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日期 | 2018-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长和茶叶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23日为98479.8元,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在借款年利率8.1%基础上加收30%进行计算,并应当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用99800元,由长和茶叶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长和茶叶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9980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长和茶叶所有的坐落于安溪茶博会第6幢16单元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为安房权证参内乡字第00046498号、安国用(2012)0027899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所得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且抵押担保金额以30305000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 四、张敬阳、林双玲、谢晓明、陈晓清对长和茶叶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担保金额均以3000万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不在此限。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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