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樱皇(上海)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39****012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4257号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20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励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樱皇(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拖欠的运输安装费84,830.1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樱皇(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励彩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249,840.75元; 根据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两项,经折抵后原告(反诉被告)樱皇(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励彩建材有限公司165,010.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樱皇(上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励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67.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964.5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02.77元,保全费2,709.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26.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800.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926.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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