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154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28号 |
案号 | (2022)皖0102执2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孙桂英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内的租金21309.25元并退还前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已扣除的6392.77元,后期租金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按21309.25元/季支付给原告孙桂英,相应的税金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如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任一期未能按期支付,则以欠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孙桂英支付利息至租金付清时止,并且原告孙桂英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孙桂英自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孙桂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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