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154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2民初3469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40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牛二敏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及《租赁合同》;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与铜陵路交叉口“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合肥工艺饰品城”商508号商铺返还给原告牛二敏;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二敏72515元;四、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租金19028元/年的标准支付原告牛二敏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508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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