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154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9091号 |
案号 | (2019)皖0102执5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19-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池巧云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0月1日期间租金142600元,并承担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每季度应付租金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池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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