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154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2民初2820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9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4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魏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租金12075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以8050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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