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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475****546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4647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1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561.3元; 二、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算;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算;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算;以36561.3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360.16元,合计3190.16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1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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