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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深市质南食药监(食)罚字[2017]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7元,并处5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2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猪原弘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